本报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,用自家企业的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直接进行物物交易,省去了钱这一载体,是否就不需要纳税呢?这种看法实际上是错误的。近日,罗湖区国税局稽查人员查实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以互借产品的名义,利用以物易物这种特殊的销售行为避税,查实后责令该企业补缴税款130多万元。
罗湖区国税局的稽查人员在翻阅该珠宝企业的账本时发现,该公司今年2月从另一家黄金首饰公司借入铂金成品1000克、足金饰品50000克用于销售;两个月后还给该黄金首饰公司铂金成品1000克,足金饰品50000克。这笔“互借”交易在账上没有做销售处理。根据《增值税暂行条例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,应作为销售收入处理,据此,罗湖区国家税务局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130多万元,并处以0.5倍罚款。
税务机关提醒:以物易物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购销活动,应当视同销售处理,缴纳相应的税款。